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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文件號:贛建字[2001]4號文]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施工招標投標監(jiān)督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投標正常秩序,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投標活動,實施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系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系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huán)衛(wèi)、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必須實行招標:
(一)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集體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規(guī)定的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總投資50萬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筑裝飾裝修和技術改造工程,應當實行招投標方式發(fā)包;限額規(guī)模以下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以下簡稱招標人)可報經(jīng)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后按規(guī)定直接發(fā)包。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nóng)民工等特殊情況,不宜進行招標的工程,可以直接發(fā)包。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qū)域內工程招標投標的監(jiān)督管理部門。具體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其所屬工程招投標監(jiān)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依法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依法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招投標進行監(jiān)督的具體分管權限按《江西省建筑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   工程的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進行地方保護和行業(yè)壟斷,不得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以外符合資質條件的單位參加投標。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
第七條   工程招標實行招標人負責制。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及招標投標當事人應當接受監(jiān)督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
第八條   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在經(jīng)批準設立的有形建筑市場(或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內進行。
有形建筑市場是為招標人和投標單位(以下簡稱投標人)提供場所、信息和咨詢服務,為有關部門在該其內辦公提供必要條件的非盈利性服務機構,但不得代理組織招標、進行招標監(jiān)督和參與評標、定標。經(jīng)物價部門批準后收取適當運行成本服務費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所屬有形建筑市場提供的服務進行監(jiān)督和管理。
政府有關監(jiān)督管理機關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場集中辦理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審查備案、招投標過程監(jiān)督、招投標情況備案、施工合同備案、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jiān)督手續(xù)、核發(fā)建設工程許可證等手續(xù),并依法實施監(jiān)督。
第九條   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主要程序是:
(一)向分管監(jiān)督的招投標管理機構同級監(jiān)察部門辦理招標告知事宜;
(二)辦理自行組織招標審查備案;
(三)編制招標文件并制定評標辦法;
(四)發(fā)出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并辦理報名手續(xù);
(五)對潛在投標人投標資格進行預審并選定投標人;
(六)發(fā)放有關招標資料,舉行招標答疑會并組織投標人勘察施工現(xiàn)場;
(七)設有標底的,編制招標標底;
(八)組建評標委員會;
(九)接收各投標人遞交的投標文件;
(十)舉行開標會議;
(十一)評標并確定中標單位(以下簡稱中標人);
(十二)提交招投標情況書面?zhèn)浒笀蟾妫?br />(十三)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和未中標通知;
(十四)簽訂承發(fā)包合同并辦理備案。
第二章    招     標
第十條   依法進行招標的工程在施工招標前招標人應當先行按規(guī)定向工程分管招標監(jiān)督機構的同級監(jiān)察部門辦理告知事宜;在辦理告知時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工程招標情況告知書一式三份;
(二)工程的投資計劃批準文件;
(三)國有土地使用證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用地手續(xù)。
第十一條   工程施工招標由招標人依法組織實施。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單位(以下簡稱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提出與招標工程實際要求不符的過高的資質等級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   工程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招標人已按規(guī)定辦理了招標告知事宜;
(二)施工現(xiàn)場已基本具備“三通一平”等施工條件,能滿足施工企業(yè)進場的需要,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三)建設資金已落實或者部分落實;
(四)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有關技術資料,并通過施工圖設計審查;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三項中資金已部分落實的,對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30%。招標人應當提供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第十三條   工程施工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除經(jīng)國家計委或者省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的重點建設項目外應當公開招標;其他工程可以實行邀請招標。
第十四條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jīng)分管招標監(jiān)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一)停建或者緩建后恢復建設的單位工程,且承包人未發(fā)生變更的;
(二)施工企業(yè)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yè)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且承包人未發(fā)生變更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門的施工招標組織機構;
(二)有適應招標工作要求的相應經(jīng)濟、技術管理人員,并具有從事同類工程施工招標的經(jīng)驗,熟悉和掌握有關工程施工招標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
(三)有編制招標文件、審查投標人資格的能力;
(四)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前款第(二)至(四)項規(guī)定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委托具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第十六條  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應當具備的技術、經(jīng)濟管理人員具體標準為:
(一)一類工程:
(1)三千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必須具備4名以上中級職稱以上的工程專業(yè)技術、經(jīng)濟人員(其中高級職稱不可少于2人);
(2)三千萬元以上至五千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必須具備5名以上中級職稱以上的工程專業(yè)技術、經(jīng)濟人員(其中高級職稱不可少于2人);
(3)五千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必須具備8名以上中級職稱以上的工程專業(yè)技術、經(jīng)濟人員(其中高級職稱的不可少于3人)。
(二)二類工程:必須具備3名以上中級職稱以上的工程專業(yè)技術、經(jīng)濟人員(其中高級職稱的不可少于1人)。
(三)三類工程:必須具備2名以上中級職稱以上的工程專業(yè)技術、經(jīng)濟人員(其中中級職稱的不可少于2人)。
(四)四類工程:必須具備2名以上初級職稱以上的工程專業(yè)技術、經(jīng)濟人員(其中中級職稱的不可少于1人)。
工程的具體分類,按照省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中有關工程類別劃分表及說明執(zhí)行。
本條要求的招標人具備的工程、經(jīng)濟人員必須是本單位的正式人員,外聘人員不得計算在內。
第十七條   招標人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的,應當在發(fā)布招標公告或者發(fā)出投標邀請書的5日前,將下列材料報工程分管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統(tǒng)一格式的《江西省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審查備案表》一式二份;
(二)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所列條件的證明材料,包括專業(yè)技術人員的名單、職稱證書或者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及其工作經(jīng)歷的證明材料;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條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日內責令招標人停止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
第十八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fā)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shù)量、實施地點和時間、對投標人的要求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和省指定的報刊、信息網(wǎng)絡、工程所在地的有形建筑市場或者其他媒介發(fā)布,并實行公開報名。
招標人應根據(jù)招標工程的規(guī)模和范圍合理確定報名期限,一般工程報名期限自正式發(fā)布招標公告至報名的截止期限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個以上符合資質條件的施工企業(yè)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事項。
第二十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jù)招標工程的需要,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實行資格預審的招標工程,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和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
資格預審文件一般應當包括資格預審申請書格式、申請人須知,以及需要投標申請人提供的企業(yè)資質、業(yè)績、技術裝備、財務狀況和擬派出的項目經(jīng)理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yè)績等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經(jīng)資格預審后,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發(fā)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并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
在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過多時,可以由招標人從中選擇不少于7家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縣(市)級小型工程的招標,招標人選擇的投標申請人不應少于5家。
國家規(guī)定限額以外的小型工程招標,投標人的確定可由招標人在預審合格的投標人中指定三分之一部分數(shù)量的投標人,另三分之二由招標人在剩余投標人中隨機抽取確定。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jù)招標工程的特點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須知,包括工程概況,招標范圍,資格審查條件,工程資金來源或者落實情況(包括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標段劃分,工期要求,質量標準,現(xiàn)場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標文件編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標報價要求,投標有效期,開標的時間和地點,評標的方法和標準等;
(二)招標工程的技術要求和設計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四)投標函的格式及附錄;
(五)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六)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招標工程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依據(jù)建設工程特點合理劃分標段,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發(fā)出的同時,將招標文件報工程分管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fā)現(xiàn)招標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內容的,應當責令招標人改正。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期限內進行,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并同時報工程分管招標監(jiān)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根據(jù)招標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可在招標文件發(fā)出后組織投標人勘察工程施工現(xiàn)場。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疑問需要澄清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應對投標人的疑問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期限內做出書面解答并送達所有投標人。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合理時間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自招標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國家規(guī)定額度以上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不得少于二十日;國家規(guī)定額度以下實行招標的其他工程可以相應縮短時間,但不得少于七日。
第二十七條   工程施工招標提倡無標底招標,工程施工招標設置標底的,必須嚴格遵守本辦法的規(guī)定。否則,標底無效。
第二十八條   標底是根據(jù)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所編制的完成招標項目施工所需的預算造價;其在評標過程中起參考和輔助作用,一個招標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二十九條   標底必須依據(jù)招標人發(fā)放的招標文件、設計圖紙及說明、招標答疑會議紀要以及國家和省頒布的概預算定額、費用定額、技術規(guī)范等規(guī)定編制。
標底價格由工程成本價、利潤和稅金組成,一般應控制在批準的總概算(或者修正概算)及投資包干的限額內,并盡量與市場的實際價格變化相吻合,工程質量要求優(yōu)良的,應當增加相應的費用。
第三十條   標底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標底編制匯總表;
(二)標底編制總說明;
(三)材料用量分析;
(四)工程量計算書;
(五)工程預算書;
(六)標底編制單位資質證書和標底編制人員資格證書的復印件。
第三十一條   標底由招標人按規(guī)定自行編制或者委托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以及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具有編制標底資格單位編制;標底編制人員必須是具備造價工程師或者持有中級崗位證書的預算人員。
招標人自行編制標底的,其編制人員必須是本單位具備編制資格的正式工作人員。
標底編制人員應在所編制標底材料上注明所持職業(yè)資格證書的編號。
第三十二條   標底文件應當打印或者使用不褪色墨水書寫,并裝訂成冊。標底必須依法嚴格保密,招標人、編制單位和有關負責編制以及其他所有接觸過標底的人員在開標之前均負有保密義務和責任,不得泄露。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采用實物工程量進行招標時,實物工程量清單的編制必須遵循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所制作的標底也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要求。
采用實物工程量招標的工程,在招標人和中標人承發(fā)包合同簽訂生效后1個月內發(fā)現(xiàn)招標文件所列的工程量有誤差,且誤差總價超過合同總價的±2%(含±2%)以上的,當事人可以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方式對誤差工程量進行調整和變更合同價款;如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未約定調整事宜的,當事雙方可以依法協(xié)商變更合同價款。
工程量和合同價款調整后應當簽訂補充合同并按規(guī)定備案。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對于發(fā)出的招標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費并在招標文件中注明。其中的設計文件,招標人可以酌收押金。對于開標后按招標文件要求將設計文件退還的,招標人應當退還押金。嚴禁招標人以發(fā)售招標文件為由進行盈利。
第三章   投     標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是響應施工招標、參與投標競爭的施工企業(yè)。
持有有效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和相應企業(yè)資質等級證書的施工企業(yè)或者施工企業(yè)聯(lián)合體,均可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按招標人招標文件的要求參與同其資質級別和經(jīng)營范圍相應的工程施工投標競爭。
省外施工企業(yè)參與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投標活動應當按規(guī)定向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外以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或臺灣地區(qū)的施工企業(yè)參與本省境內工程施工投標的,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向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批準手續(xù)。
投標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施工企業(yè)資質,并在工程業(yè)績、技術能力、項目經(jīng)理資格條件、財務狀況等方面滿足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三十六條   兩個以上施工企業(yè)可以組成一個聯(lián)合體,簽訂共同投標協(xié)議,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lián)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工程的相應資質條件。相同專業(yè)的施工企業(yè)組成的聯(lián)合體,按照資質等級低的施工企業(yè)的業(yè)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lián)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七條   投標人作為獨立的法人在參與投標競爭時,享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投標人的合法投標競爭不受任何地區(qū)和系統(tǒng)的限制和排斥;
(二)投標人有權自行按照招標人的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有權自行確定自己的投標報價和對招標書要求的條件做出承諾;
(三)有權對招標人提出實行優(yōu)質優(yōu)價要求;
(四)有權在投標報價中對要求搶工期的工程計取搶工期的措施費;
(五)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具體規(guī)定簽訂承發(fā)包合同;
(六)可向招標人提出修改一些在招標活動中對投標人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條件,對投標人在招標過程中受到的歧視待遇有權提出申訴和舉報;
(七)有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和諾守誠實信用原則的義務;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八條   招標文件規(guī)定需要資格預審的,投標人在公開報名或者得到招標人的正式投標邀請函后,應當主動配合招標人作好依法進行的資格預審工作,并如實填寫招標人發(fā)放的《江西省建設工程施工投標單位資格預審表》。
第三十九條   投標人在接受招標人進行的投標資格預審時,應當提供如下資格預審材料:
(一)經(jīng)年檢的企業(yè)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等級證書和安全資格證書副本原件;
(二)《江西省建設工程施工投標單位資格預審表》一式三份;
(三)外省進贛參加投標的企業(yè)應提供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有關材料原件;
(四)企業(yè)簡歷和自有資金情況材料;
(五)參加投標的項目經(jīng)理和企業(yè)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yè)績和擬用于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材料;
(六)企業(yè)近二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質量、施工安全、業(yè)績材料;
(七)現(xiàn)有主要施工任務,包括在建和尚未開工的工程情況材料;
(八)其他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資格預審材料。
第四十條  招標人完成對投標人資格預審后,應當將預審合格投標人的《江西省建設工程施工投標單位投標資格預審表》報送項目分管的招投標監(jiān)督管理機構。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活動:
(一)投標人資質等級和經(jīng)營范圍不合法的;
(二)外省進贛施工企業(yè)未依法辦理備案登記的;
(三)由于在市場經(jīng)營中質量、安全、招投標行為不規(guī)范或者其他違反建筑市場管理規(guī)定而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參加招投標活動的;
(四)在投標資格預審中弄虛作假、蒙混過關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一條  投標人應當嚴格按照招標人所發(fā)出的招標文件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對招標人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投標文件必須裝訂整齊、字跡清楚、詞意準確,不得隨意涂改。
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疑問需要澄清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人提供備選標的,投標人可以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應報價作備選標。
第四十二條   投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書和附錄;
(二)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招標人需提供者);
(三)投標報價單;
(四)聯(lián)合體投標的投標協(xié)議;
(五)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三條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擔保,但不得明確規(guī)定只采用一種擔保方式。投標擔?梢圆捎猛稑吮:蛘咄稑吮WC金的方式。投標保證金可以使用支票、銀行匯票等,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將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隨投標文件提交招標人。
第四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并妥善保存投標文件。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開啟投標文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四十五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并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送達、簽收和保管。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補充或者修改的內容無效。
第四十六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第四十七條   投標人不得低于其企業(yè)成本的報價競標,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八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招標工程所在地設立了有形建筑市場的,開標會應在有形市場內進行。
第四十九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并邀請所有投標人和招標項目分管的招投標監(jiān)督機構派員到場監(jiān)督。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應當參加開標會并出示證明身份的原始證件。
第五十條  開標會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介紹參加開標會有關單位和人員;
(二)宣布主持人、唱標人、監(jiān)標人、計標人;
(三)宣布開標紀律和注意事項;
(四)介紹招標人評標委員會依法組建情況(評委名單不介紹);
(五)查驗各投標人參加開標會的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證書原件并當眾宣讀;
(六)介紹標底編制情況和保密措施;
(七)宣布評標原則和評標辦法;
(八)查驗投標人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并確認標書的有效性;
(九)對投標人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以及“技術標”進行分組編號并由專家評委會評審;
(十)對投標人出示的有關證書原件進行核驗、計分;
(十一)開啟投標書并當眾宣讀各投標人名稱、投標報價、主要材料用量、工期、質量承諾和優(yōu)惠條件;
(十二)招標人宣讀密封完好的標底;
(十三)宣布開標會結束,轉入評標、定標工作階段,各投標人可返回單位等待招標人的中標或未中標通知。
第五十一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自行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jīng)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有效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招標人對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五十二條   在開標時,投標文件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無效投標文件,不得進入評標:
(一)逾期送達的;
(二)投標文件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函未加蓋投標人的企業(yè)及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印章的;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必須附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書(原件);
(四)投標文件的關鍵內容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五)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的;
(六)組成聯(lián)合體投標的,投標文件未附聯(lián)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xié)議的。
第五十三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jīng)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五人以上的單數(shù)。其中技術、經(jīng)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評標專家應當由招標人在開標前24小時內從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建立的專家?guī)旎蛘叻謳熘胁扇‰S機抽取的方式確定,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縣(市)小型工程招標評標專家可從招標代理機構內確定;中型工程可從設區(qū)市所屬的省級評標專家分庫內確定;大型工程可直接從省級評標專家?guī)熘写_定。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工程的評標委員會,已經(jīng)進入的應當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yè)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接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第五十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進入專家?guī)斓膶<医M織有關法律和業(yè)務培訓,對其評標能力、廉潔公正等進行綜合評估,及時清除不稱職或者違法違規(guī)人員,并可對專家?guī)鞂嵭袆討B(tài)管理。
第五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在項目分管的招投標監(jiān)督機構派員參加監(jiān)督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評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五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公正地對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并獨自寫出書面評審意見;書面評審意見應當包括評審的基本過程、推薦中標候選人的理由和依據(jù)等內容,并簽署姓名以示負責。評標委員會在綜合各成員意見的基礎上,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確認評標結果;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
第五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用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投標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進行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五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經(jīng)評審,認為所有投標文件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招標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招標人依法重新組織的招標活動,可以邀請或者不邀請原投標人參加。
第五十九條   評標可以采用綜合定量評價法(百分制定量計分法)、綜合定性法(技術、商務二階段評標法)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一)綜合定量評估法(百分制定量計分法):是指對投標人投標文件提出的投標價格、工程質量、施工安全、施工工期、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投標人及項目經(jīng)理業(yè)績等內容滿足招標人要求程度進行子目量化計分,但各種評比獎項不得額外加分,得分高者為中標第一排序人或者中標人;
(二)綜合定性評價法(技術、商務二階段評標法):是指投標人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技術標科學、合理、可行,商務標報價最低且合理者(不低于成本價格)即為中標人或依次確定中標候選人的排序。
第六十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前款所稱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是指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外的因參與評標監(jiān)督工作或者事務性工作而知悉有關評標情況的所有人員。
第六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抄送招標監(jiān)督機構。評標報告應闡明評標委員會對各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意見,并按照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評標方法,推薦不超過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并附在評標報告后。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面說明并記錄在案。
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后,評標委員會即告解散。評標過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資料應當即時歸還招標人。招標人根據(jù)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工程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確定中標人。當確定中標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標人可以依序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在評標后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六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截止日期30日內確定中標人。投標有效期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六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分管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招投標監(jiān)督機構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招標投標的基本情況,包括施工招標范圍、施工招標方式、資格審查、開評標過程和確定中標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關的文件資料,包括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投標報名表、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設有標底的,應當附標底)、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委托工程招標代理的,還應當附工程施工招標代理委托合同。
招投標過程中已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了備案的文件資料,不再重復提交。
第六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書面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通知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招標人可以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未中標的投標人應在接到招標人發(fā)出的未中標通知后7日內退回圖紙和有關招標資料,招標人同時如數(shù)退還其投標保證金(無息);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無息)。
第六十五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訂立書面合同后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分管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招投標監(jiān)督機構備案。
中標人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并取消其中標資格,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shù)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   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賠償。但招標人提供證據(jù)證明中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jīng)分管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該中標無效,招標人可以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一)中標人與其他招標人串通進行投標的;
(二)中標人以他人的名義進行投標的;
(三)中標人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損害招標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第六十七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履約擔保具體額度和比例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按規(guī)定確定。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六十八條   工程建設施工招標定標后,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均應按規(guī)定向分管的招投標管理機構交納招標投標監(jiān)督費。
第五章   罰    則
第六十九條    有違反《招標投標法》行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會同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第七十條   招標投標活動中有《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中標無效情形的,由項目分管招標監(jiān)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宣布中標無效,責令重新組織招標,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七十一條   應當招標未招標的,應當公開招標未公開招標的,由項目分管招標監(jiān)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建設部令第89號第五十一條進行處理。
第七十二條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條件而自行招標的,由項目分管招標監(jiān)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建設部令第89號第五十二條處罰。
第七十三條   招標人組織招投標活動必須依法接受招投標管理機構的監(jiān)督,對規(guī)避招標監(jiān)督的招標人,項目分管招標監(jiān)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建設部令第89號第五十四條處理。
第七十四條   受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制作的標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招投標監(jiān)督部門可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責成該編制單位進行整頓,收回編制人員上崗證;對多次發(fā)生下列情況的,由原發(fā)證機關收回招標代理資質證書:
(一)標底制作單位泄露標底或與招投標活動中應當保密的有關資料和情況的;
(二)標底制作單位不按招標人所頒發(fā)的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工程招標范圍編制標底的;
(三)標底編制單位與招標人或投標人串通制作標底的;
(四)標底編制錯算、漏算工作量部分費用總額超過標底總價±3%以上(含±3%);
(五)在標底制作過程中產(chǎn)生的其他違紀、違法行為導致招標過程有失公正的。
第七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項目分管招標監(jiān)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按建設部令第89號第五十三條處理。應當責令招標人重新組織評標委員會。招標人拒不改正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fā)施工許可證。
第七十六條   招標人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的,項目分管招標監(jiān)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建設部令第89號第五十四條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工程施工專業(yè)分包、勞務分包采用招標方式的,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七十八條    招標文件或者投標文件使用兩種以上語言文字的,必須有一種是中文;如對不同文本的解釋發(fā)生異議的,以中文文本為準。用文字表示的金額與數(shù)字表示的金額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額為準。
第七十九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進行施工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其規(guī)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八十條   本辦法中大、中、小型建筑工程的規(guī)模劃分可參照我省現(xiàn)行定額中工程類別的劃分來執(zhí)行,一類為大型工程;二類為中型工程;其它類別均屬小型工程。
第八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發(fā)之日起施行。原頒發(fā)的《江西省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贛城施字[1994]54號)、《江西省工程建設項目報建和建設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贛城施字[1994]67號)、《關于印發(fā)〈江西省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贛建發(fā)[2000]5號)同時廢止。
2001年9月10日 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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