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招標采購網(wǎng):扶綏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扶市監(jiān)處罰〔2022〕273號):視頻s視頻e圖集s圖集e正文s當事人:?扶綏縣岜盆鄉(xiāng)姑豆小學?主體資格證照名稱:?《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12451421MB00216533?住所(住址):扶綏縣岜盆鄉(xiāng)大姑豆村?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黃帥迪?身份證件號碼:******************?聯(lián)系方式:?***********?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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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綏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扶市監(jiān)處罰〔2022〕273號)

所在地區(qū): 廣西-崇左-扶綏縣 發(fā)布日期: 2022年12月20日
建設快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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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扶綏縣岜盆鄉(xiāng)姑豆小學 ?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12451421MB00216533 ?

住所(住址):扶綏縣岜盆鄉(xiāng)大姑豆村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黃帥迪 ?

身份證件號碼:******************?

聯(lián)系方式:?***********?其他聯(lián)系方式:?/?

聯(lián)系地址:*********************?

2022年9月14日,我局會同崇左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對扶綏縣岜盆鄉(xiāng)姑豆小學(以下稱當事人)的自消餐具(不銹鋼碗,消毒日期:2022年9月14日)進行監(jiān)督抽檢,抽檢時該校正常向學生供餐。

2022年10月10日,我局在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tǒng)上收到崇左市食品藥品檢驗所上傳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SP2022CJ0711)及相關材料,顯示該批次餐具“經抽驗檢驗,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2年10月12日,我局將《檢驗報告》(SP2022CJ0711)、《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DC22451400635700525)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申請復檢的權利和時限,以及對被抽樣品真實性有異議的,或者對檢驗方法、判定依據(jù)等存在異議的,可提交異議審核申請的權利和時限。在送達《檢驗報告》、《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當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還對該校進行了現(xiàn)場檢查,檢查時該校正常向學生供餐,由于餐具是每日消毒循環(huán)使用,消毒日期為2022年9月14日的餐具(不銹鋼碗)已使用完畢。

以上文書送達情況及檢查情況,執(zhí)法人員以制作《現(xiàn)場筆錄》的形式進行了記錄,并以拍照的方式進行了取證。

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復檢要求,也未提交異議審核申請,視同其認可檢驗結論。

因當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餐具(不銹鋼碗)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2022年10月25日,經我局主要領導審批同意,我局依法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9月14日使用其自家消毒柜對上述不銹鋼碗等餐具進行消毒,并于當天提供給該學校學生就餐使用完畢。該批次餐具經抽驗檢驗,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即當事人提供給學生使用的上述批次餐具(不銹鋼碗),為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的餐具,屬于清洗消毒不干凈(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jù)證明:

1.《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一份、《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一份,證明我局依法告知當事人監(jiān)督抽檢相關事項的事實;

2.《檢驗報告》(報告編號:SP2022CJ0713)一份,證明當事人使用的自消餐具(不銹鋼碗)檢驗結果不合格的事實;

3.《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順序號 DC22451400635700525)、《責令改正通知書》(扶市監(jiān)岜盆責改〔2022〕15號)及其《送達回證》各一份,《現(xiàn)場檢查筆錄》一份,證明我局依法告知當事人檢驗結果,并告知其享有申請復檢、異議審核的權利和時限以及提出申請的方法,以及我局依法開展不合格食品后處置工作的事實;

4.當事人黃**?《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其個人身份的事實;

5.《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使用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餐具的事實;

6.證據(jù)相片共六張,證明我局依法開展監(jiān)督抽檢、不合格食品后處置及對當事人依法詢問的事實。

7.當事人提供《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身份的事實。

2022年12月12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扶市監(jiān)罰告〔2022〕273號),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依據(jù)及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以及行使權利的途徑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內,未收到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將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的餐具(不銹鋼碗)提供給學校學生使用的行為,屬于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餐飲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的規(guī)定,構成使用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餐具的違法行為。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直至吊銷許可證:(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guī)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guī)定,結合本案案情,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餐飲具的行為并作如下處罰:

警告。?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扶綏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崇左市江州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

扶綏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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