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投資交通安全設施完善項目成交結果公告
所在地區(qū): | 安徽-六安-金安區(qū) | 發(fā)布日期: | 2024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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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投資交通安全設施完善項目成交結果公告
一、項目編號:(略)
二、項目名稱:(略)
三、成交信息
供應商名稱:(略)
供應商地址:(略)
成交金額:(略)
四、主要標的信息
服務類 |
名稱:(略) 服務范圍:(略) 服務要求:(略) 服務時間:(略) 服務標準:(略) |
五、評審專家名單:(略)
六、代理服務收費標準及金額:(略)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1個工作日。
八、其他補充事宜
1、成交供應商的評審總得分:(略)
2、供應商認為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周一至周五,上午8:(略)
若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可在規(guī)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向六安市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局提出投訴,地址:(略)
3、質疑提起的條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財政部《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現(xiàn)將質疑提起的條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質疑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質疑人的名稱、地址、郵編、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電話;
(2)采購人名稱、項目名稱、項目編號、包別號(如有);
(3)被質疑人名稱;
(4)具體的質疑事項、基本事實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5)明確的請求及主張;
(6)必要的法律依據(jù);
(7)提起質疑的日期。
質疑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權書)簽字并加蓋公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質疑的主體不是參與該政府采購項目活動的供應商;
(2)提起質疑的時間超過規(guī)定時限的;
(3)質疑材料不完整的;
(4)質疑事項含有主觀猜測等內容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5)對其他供應商的響應文件詳細內容質疑,無法提供合法來源渠道的。
九、凡對本次公告內容提出詢問,請按以下方式聯(lián)系
1、采購人信息
名 稱:(略)
地 址:(略)
聯(lián)系方式:(略)
2、采購代理機構信息
名 稱:(略)
地 址:(略)
聯(lián)系方式:(略)
3、項目聯(lián)系方式
項目聯(lián)系人:(略)
電 話:(略)
十、附件
1、二輪報價表
2、中小企業(yè)聲明函
3、無重大違法記錄聲明函、無不良信用記錄承諾函
(略)年(略)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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